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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文件

关于印发《嘉兴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和《嘉兴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时间 : 2017-05-25    点击数:314  打印

 院党办〔2015〕3号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工委:

嘉兴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和《嘉兴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已经校党委会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嘉兴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20日


 

嘉兴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嘉兴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代会制度,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教代会民主评议和监督,认真落实教代会决议。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八条 教代会行使权利的民主程序:

(一)凡提交教代会审议的重要议案,会前应提交学校党委或行政审议。

(二)在教代会召开前,由校工会将文件草案印发教代会代表团,由各代表团组织讨论,也可以由校工会组织教代会代表团团长或相应的工作委员会讨论,广泛听取意见。

(三)需要通过或表决的议案,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教代会主席团或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表决;

(四)评议学校领导干部的民主程序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已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议案,闭会期间如需要修改,可授权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处理,但需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追认。

第九条 校长每年应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决议和代表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并督促行政职能部门执行大会决议,落实代表提案。

第十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协助校长及行政部门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高度负责的主人翁精神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教代会对校长及其他行政领导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建议;校长或其他行政领导对经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或协商,复议或协商后,仍有不同意见,应按教代会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二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建立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人数根据学校教职工规模确定,教职工规模在1001—3000人范围,代表比例为10%—15%。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一般以学院、部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到会教职工数必须占应到会教职工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当选的代表必须获得选举单位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票。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工作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教学科研一线的专任教师代表(不包括行政管理人员)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要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体现代表的广泛性。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四年,到期换届,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受选举单位或调入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教职工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教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一)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校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依然有效,并编入调入部门所在代表团参加活动;

(二)教代会代表如调离本校、离退休、去世或因其它原因长期离校而不能履行代表职责者,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三)教职工代表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和聘任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四)教代会代表不履行职责或者有违法行为,经选举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无记名投票,否定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的应当罢免或撤换;

(五)教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补选。

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原选举单位应及时报校教代会执委会备案。

第十七条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代会代表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补选,其程序是:

(一)原选举单位向校教代会执委会提出申请;

(二)经教代会执委会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上报备案;

(三)下次教代会上报告有关增补及更换情况。

第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或特邀代表参加正式会议的各项活动,但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知情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参加与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等活动。因履职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待遇。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增强全局意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的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教代会的组织制度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定期召开大会,期满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代表同意。遇有重要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商议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经教代会主席团或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正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需要变更的事项,须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班子成员、校工会正副主席、各代表团团长、教职工代表等。

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审议提交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

(三)主持大会的有关选举、表决事项;

(四)听取各代表团(组)对会议议题的讨论意见和建议;

(五)处理与大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一般以学院、部等为单位组建代表团,在各代表团代表会议上推选产生代表团团长一名。

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

(一)在教代会开会期间:征集代表提案;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按时出席大会;组织代表讨论、审议大会的各项议案,认真汇总反映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征得大会主席团同意,选派本代表团代表在大会上发表意见;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协助行政部门制订贯彻执行大会决议和落实代表提案的措施;主动联系代表和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与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活动;组织本代表团代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接受并努力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必须认真执行和落实,并将执行落实情况向下一次教代会大会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及时向教职工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接受学校党委领导,向同级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有关职权。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酝酿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一般由学校党委分工负责联系工会的领导为主任人选,学校工会主要领导为副主任人选之一。

执行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主持教代会届内年会,组织教代会有关活动;

(二)代为履行教代会职权情况向教代会报告,提请追认和表决;

(三)审议提交年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

(四)听取各代表团对年会议题的建议和意见;

(五)处理与年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六)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部分职责。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名额根据学校教职工人数确定,教职工规模在1001—3000人范围,设委员15名至21名。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福利、提案等若干专门委员会,承担教代会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日常工作。其人选一般应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由校工会提出组成人员及委员会负责人名单,经执委会通过产生,各专门委员会在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三十条 各学院(部)、机关、图书馆、后勤等二级单位建立教代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行使教代会职权,同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检查。

教职工50人以上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代表不少于20%—50%;不足50人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五章  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执行委员会的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行政沟通;

(五)做好教代会的文书档案工作;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报校党委批准后实施,2005年4月下发的《嘉兴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嘉兴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学院二级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提升二级教代会的质量、实效和水平,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和《嘉兴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所属各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校实行二级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校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校工会)的指导和检查,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第三条 教职工人数较多的二级单位,参照学校教代会的模式,建立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较少(一般在50人以下)的二级单位,可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两者形式不同,但性质相同,都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

第四条 二级单位分工会承担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分工会要自觉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尊重和支持同级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组织教育教职工积极参与改革和发展,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切实做好二级教代会的各项日常工作,认真检查和督促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二级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二级单位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二级单位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二级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二级单位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二级单位领导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二级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二级单位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二级单位部门领导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落实大会决议,及时答复、处理和落实教代会各项提案。

第八条 二级单位工会主要负责人应参加有关党政会议,保证教代会和工会负责人知政、参政、议政的权利;二级单位设立的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组织机构,应吸收工会负责人或教师代表参加。

第三章 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下属单位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建立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须获本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的同意才能当选。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为:教职工人数50-200人的,代表比例为30%-50%;教职工人数201-500人的,代表比例为20%-40%,但最低不能少于20名。要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代表。教学单位的代表构成,要充分体现学院工作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教学科研一线的专任教师代表(不包括行政管理人员)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70%。图书馆、后勤等单位的代表构成要照顾到各方面人员,体现代表的广泛性。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如代表调离、退休或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缺额代表原则上应予增补。

届中遇有教职工人数增加较多,确需增补教代会代表的,可经校教代会工作机构同意,按规定的民主程序增补代表。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知情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向二级单位领导和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参加与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等活动。因履职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待遇。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增强全局意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的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二级教代会组织制度与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开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如遇重大事项,经二级单位党政会议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教代会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教代会开会前,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由二级单位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二级单位党政班子成员、分工会正副主席、教职工代表等。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二级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本单位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确定。教代会议程一般包括听取本部门行政领导工作报告,审议通过或决定与本单位教职工权益和生活福利有关的方案和办法。

二级单位就召开教代会(教职工大会)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程等事项,于召开教代会(教职工大会)预备会前一周向校教代会工作机构报告。会议结束要将会议召开情况及会议主要文件一套,于教代会(教职工大会)闭会后一周内送校教代会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及时处理代表提案。贯彻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应向下次代表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成员,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经代表大会通过产生。各工作小组根据大会决议精神积极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二级单位分工会作为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大会闭会期间,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做好以下有关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二)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会议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召开有关会议;

(三)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调动教职工参与二级单位建设的积极性,并听取他们的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五)做好教代会的有关文书档案工作;

(六)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条 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工委)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教代会和分工会的领导,为二级教代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报校党委批准后实施。2002年11月下发的《嘉兴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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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5年3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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