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院办〔2016〕3号
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学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学院办公室
2016年4月5日
嘉兴学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人社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和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省部属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强和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常工作秩序,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和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章为依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争议;
(二)当事人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的地位平等;
(三)调解委员会保证调解的公平、公正,所在单位不得干涉调解工作。
第三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适用范围:劳动者与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发生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聘任(聘用)合同,以及因执行国家、省和学校依法规定的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生的人事争议。
第二章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第四条 凡本办法所涉可申请调解范围的与学校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含资产经营公司、南湖学院),认为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因劳动人事关系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作为申请人向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第五条 申请人不得以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个人作为被申请人提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第六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出席,被申请人必须由部门负责人出席。
第三章 调解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机构名称为:嘉兴学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对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由单位代表和劳动者代表组成,双方人数对等,一般为6-8人。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单位代表由学校指定。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工会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调解员。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选聘一定数量的专兼职调解员,聘期为2年,可以续聘。调解委员会成员均为调解员。调解员不能履行调解职责时,应及时解聘,并相应增聘调解员。
调解员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坚持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履行居中调解职责。不得泄露调解工作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收受、索取财务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当事人介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代理人。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集体合同和执行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五)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六)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七)协助本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八)定期完成报表统计、信息情况上报等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受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二)安排调解委员会会议;
(四)通知调解委员会成员及申请人;
(五)送达有关调解文书;
(九)负责调解委员会的档案管理;
(十)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二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 ,并通知被申请人是否同意调解,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三条 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及时指派或由双方当事人推举1-3名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上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经确认的,由上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调解书。
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不愿意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未经仲裁审查确认且不履行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上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调解员有下开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会主任担任调解员的,由调解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调解委员会调处劳动人事争议,应登陆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信息管理各级组织系统,及时录入案件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嘉兴学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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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办公室 2016年4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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