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新修订的《嘉兴学院教职工医疗困难补助实施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学院
2017年3月21日
嘉兴学院教职工医疗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校教职工医疗困难补助工作,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比例的通知》(浙财行〔2014〕76号)、《关于嘉兴市本级建立企事业单位医疗补助制度的意见》(嘉政办发〔2003〕90号)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专户列支
教职工医疗困难补助在福利费的教职工医疗困难补助专项中列支,该专项经费按当年福利费总额的3%提取补充。教职工医疗困难补助专项经费由校工会管理,专用于学校教职工(含退休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事业单位医疗补助后,上一年度自负部分数额较大,个人承担确有困难的补助。
二、申请条件
教职工(含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事业单位医疗补助后,自负部分超过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0%部分,可以申请困难补助。
三、办理程序
在职职工向所在分工会申请,退休人员向离退休工作处申请,各分工会或离退休工作处审核后分别向校工会统一申请补助。
校工会于每年3月21日至30日受理上一年度的集中申请,审核确定补助人员和补助金额。在职职工的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可申请困难补助额度的85%,离退休人员不超过95%。补助总额不超过教职工医疗困难专项经费项目总额,补助情况在校内公示2日后发放补助金,从教职工医疗困难补助专项经费中列支。
四、其他规定
教职工医疗困难补助专项经费由财务处单列项目,作为教职工福利费的子项目,实行专款专用,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累积使用,严禁侵占挪作它用。
省级以上劳模及相当者、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副厅局级以上退休干部的补助按有关文件执行。
医疗自费和自理费用不属于本文件规定的补助范畴。
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规范教职工医疗困难补助工作的通知》(嘉院人字〔2009〕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嘉兴学院办公室 2017年3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