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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文件

关于印发《嘉兴学院教职工子女门急诊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时间 : 2021-03-19    点击数:82  打印

院办〔2019〕8号

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新修订的《嘉兴学院教职工子女门急诊医疗补助办法》已经经2019年第1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学院办公室

                              2019年10月8日

嘉兴学院教职工子女门急诊医疗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教职工多层医疗保障体系,满足教职工利益诉求,结合学校发展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补助条件

1.凡工资纳入学校工资总额计提福利费的教职工,子女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下且未参加工作。

2.子女在国内公立医保定点医院就医。

3.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所生的子女不享受本办法事项。

二、补助项目及办法

1.门急诊医疗费及报销办法:教职工子女医疗费报销,额度最高为500元,不足500元的按实际金额报销。医疗费于次年2月(如遇假期顺延)由家长携带一卡通,并凭门急诊医疗发票原件填写报销单,经校医院审核后到校财务处报销。医疗发票期限为上年1月至12月。子女医药费已在关系人医保帐户列支的,不再报销。

2.教职工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教职工子女每人补助300元;其中长期(6个月及以上)生活在嘉兴以外地区的教职工子女,参加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在上年12月前在校工会备案。

补助发放:每年2月(如遇假期顺延)由教职工提交佐证材料到所在分工会登记,各分工会核验佐证材料并汇总报校工会,佐证材料由分工会留存备查。对教职工子女发生较大医疗费用的,可按《嘉兴学院困难职工补助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另行补助。

3.列支渠道:教职工子女门急诊医疗费补助从学校福利费中列支。

三、报销范围

1.报销范围:在国内公立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并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材料费、敷料费等。

2.不属于报销范围

超出《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的服务项目。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费用:

①挂号费、伙食费、营养费、护工费、婴儿费、保温箱费、押瓶费、中药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费、镶牙费、配镜费(含验光)等其他杂项费用。

②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优质优价费。

③各种整容、矫形手术的治疗费。如:斜眼、近视眼、单眼皮改双眼皮、洁齿、口吃、兔唇、先天性歪颈、脊柱弯曲、侏儒等。

④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

⑤不按规定自购的药品费。

⑥不在指定单位就诊,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费用。

⑦不用医疗收费专用收据的费用。

⑧治疗为主的营养滋补药品以及部分贵重药品的费用。

药品使用原则和报销均按有关规定办理,报销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将取消享受医疗费补助待遇。

四、其他说明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校工会、校医院负责解释。原《嘉兴学院教职工子女门急诊医疗补助办法》(嘉院办〔2015〕8号)同时废止。

2.后勤服务集团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3.如国家有教职工子女医疗统筹(补助)明确政策,则按国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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