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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文件

关于印发《嘉兴学院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时间 : 2021-09-08    点击数:20  打印

嘉院妇20213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工委,学校各部门、直属单位:

 

《嘉兴学院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经嘉兴学院妇联第一届执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学院妇女联合会

202171

 

 

 

 

嘉兴学院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的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妇女委员会是妇女联合会的基层组织,是校党委、行政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妇女委员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嘉兴学院妇女联合会的领导。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四条  妇女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本校妇女代表大会决议,完成妇女联合会部署的工作,推动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增进妇女委员会与其他群众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密切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学校的群众工作。

(三)加强妇女委员会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人才培养和推荐、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第五条  妇女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时代新女性。

(二)开展“巾帼建功”、“文明家庭创建”和“女性素质工程”活动,组织培训、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提高妇女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三)推动并参与有关妇女发展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向有关部门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妇女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

(四)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

(五)宣传、表彰妇女先进典型,建立妇女人才信息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妇女联合会推荐妇女人才,推动妇女参政。

第三章    

第六条  凡学院(部门)有女教职工30人以上的应建立妇委会。女教职工人数30-50人,妇委会一般由3人组成;女教职工人数50-70人,妇委会由3-5人组成;女教职工人数超过70人,妇委会由5-7人组成;女教职工超过70人的,根据需要可以建立妇联,妇委会成员中专任教师占比一般不少于50%。

第七条  妇女委员会委员由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

第八条  妇女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副主任1-2名。委员人数较多时,可推选常委若干名,组成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妇女委员会换届,领导成员变动情况报上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九条  成立或撤销妇女委员会,须经同级妇女代表大会或同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上一级妇女组织批准。

第四章  妇女工作者

第十条   妇女委员会委员均为兼职。

第十一条 妇女委员会主任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思想道德素质、科技文化素质以及参政议政和协调管理能力,热爱妇女工作,有较高威望。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报告工作制度。妇委会须定期向同级党组织汇报工作,及时向上级妇女组织报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以及上级妇女组织部署的其他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制度。妇委会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有关妇女工作的重要问题,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第十四条  联系妇女群众制度。妇委会委员要分工联系基层妇女同胞,关心基层妇女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帮助反映、解决她们的实际困难。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嘉兴学院妇女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嘉兴学院妇女联合会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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