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工会:
新修订的《嘉兴大学教职工社团(协会)管理办法》已经校工会委员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教育工会嘉兴大学委员会
2024年9月30日
嘉兴大学教职工社团(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嘉兴大学教职工社团(协会)的管理和运作,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嘉兴大学教职工社团(协会)是指嘉兴大学教职工根据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社团(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工会指导下开展科学、文化、艺术、体育等有利于教职工身心健康和素质提高的各项活动。开展的活动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影响学校安全稳定,不得超出章程范围。
第四条教职工社团(协会)归口校工会进行登记、审批、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成立与登记
第五条教职工20人及以上方可成立社团(协会),成立社团(协会)必须严格履行申请手续,经审批后方可成立并开展工作。
第六条同一性质或同一名称的社团(协会),全校只设置一个。规模较大的社团(协会)可以设分支机构。
第七条申请成立社团(协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筹备负责人的情况介绍;
(四)基本成员名单。
第八条 社团(协会)名称应为“嘉兴大学教职工XXXX”,准确反映自身定位及个性特征,符合法律法规,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第九条社团(协会)章程内容应包括:名称、宗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能、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经费来源及其管理办法、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成员资格的取得和取消、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十条申请成立社团(协会),可到校工会网站下载《嘉兴大学教职工社团(协会)登记申请表》,填好后连同章程等材料,报校工会审批。经批准成立的社团(协会),由校工会通告。
第三章变更或注销
第十一条社团(协会)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应到校工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社团(协会)负责人更换,应到校工会办理负责人换届登记。
第十三条社团(协会)因故自行解散,应到校工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校工会直接注销社团(协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
(二)自身管理混乱,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三)连续两年不招收新会员;
(四)一年未开展任何活动。
第四章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社团(协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本校教职工,且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社团活动。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三)承认所在社团(协会)章程,服从社团(协会)领导。
(四)履行所在社团(协会)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六条社团(协会)成员的权利
(一)有权了解所在社团(协会)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自愿加入或退出社团(协会)的权利。
(三)有权参加社团(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有权监督社团(协会)组织及资金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教职工可以同时参加若干个社团(协会)。
第十七条社团(协会)成员的义务
(一)执行社团(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积极参加社团(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对活动中的自身健康安全负责。
(三)完成社团(协会)交给的任务。
(四)为社团(协会)的管理和发展出谋划策,并积极做出应有贡献。
(五)按社团(协会)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社团(协会)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并总结上一年度活动,报校工会备案;提交社团(协会)成员名单,报校工会存档。
第十九条社团(协会)应根据自身特点组织成员开展相关活动。每年开展活动不得少于1次,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社团(协会)应积极承办校工会等相关部门委托交办的专项活动,并在校工会的指导下有计划地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参加有关比赛。
第二十一条社团(协会)不得对内对外举办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六章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社团(协会)活动经费来源有校工会资助和社团(协会)自筹,其中社团(协会)自筹经费实行自主管理。具体如下:
(一)校工会活动费
校工会根据社团(协会)年度计划给予各社团(协会)日常工作经费额度;同时针对各社团(协会)开展的面向全校教职工的赛事、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赛事以及相关单位之间的交流等活动提供专项工作经费。
(二)社团(协会)会费
按照社团(协会)章程规定,由各社团(协会)面向成员适当收取会费,收费标准校工会不作统一规定。
(三)有关单位赞助
教职工社团(协会)可以以社团(协会)名义接受社会及个人捐助。
第二十三条各社团(协会)必须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必须有专人负责财务管理,实行财务公开,接受会员和校工会的监督。社团(协会)的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和本社团(协会)有关制度。具体如下:
(一)社团(协会)日常工作经费、专项工作经费都必须按照财务要求,按实报销,经费使用要求有预算、有计划,厉行节约,经费支出内容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
(二)会费收缴和使用原则上由社团(协会)自主负责,要求做到在本社团(协会)内部公开、透明。
(三)社会及个人赞助费用纳入社团(协会)日常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按照社团(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章评优评先
第二十四条评选范围和奖项
范围:嘉兴大学教职工社团(协会)及各社团(协会)干部
奖项:优秀社团(协会)、优秀社团(协会)干部
第二十五条评选基本内容
(一)优秀社团(协会)
1、制度完备、班子健全、队伍团结、凝聚力强。
2、财务账目清楚、支出合理、透明度高。
3、年初有活动计划、年末有总结、活动有纪录、活动富有特色,形式新颖,效果良好。
4、注重宣传,社团(协会)在教职工中有广泛的知名度,影响良好。
5、能够坚持开展文化品位高雅、思想格调健康、形式活泼、富有成效的活动,注重打造社团(协会)品牌。
6、代表学校参加省、市级比赛并为学校取得荣誉的。
7、社团(协会)活动中,无违纪、违规行为现象和安全事故发生的。
(二)优秀社团(协会)干部
1、遵守校内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2、品德高尚、工作能力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热心社团(协会)工作,甘于奉献,为广大成员认可。
3、积极组织并参与社团(协会)活动,扎实认真,具有创新精神,成绩突出,能够在社团(协会)工作和活动中,起到组织和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十六条 评选方法
校工会组建“优秀社团(协会)及优秀社团(协会)干部”评比工作小组,每两年评优一次,时间一般为评优年度的第四季度。
各社团(协会)对照考核评比标准进行总结、自评,材料由社团(协会)负责人签字后报送校工会;优秀社团(协会)干部由所属社团(协会)推荐,并组织推荐材料报送校工会。由工作小组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教职工社团(协会)章程及管理办法不得与本规定相违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校工会负责解释。原《嘉兴学院教职工社团(协会)管理暂行规定》(嘉院工字[2011]9号)、《嘉兴学院教职工社团经费管理实施办法》(嘉院工字[2018]5号)、《嘉兴学院教职工优秀社团及优秀社团干部评选办法》(嘉院工字[201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