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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时间 : 2024-10-11    点击数:6  打印

 各分工会:

为了适应工会建设和改革的需要,加强工会经费的审查和监督,使工会的经费审查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规定,制定了嘉兴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细则》,现予印发执行。

 

附件:嘉兴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国教育工会嘉兴大学委员会

2024年9月30日


附件

嘉兴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审查,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使嘉兴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的经费审查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审会应根据《工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浙江省工会固定资产审计监督实施办法》以及工会经费计拨上缴的审查通知等上级工会文件,开展审查审计工作。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三条  经审会委员应列席工会委员会会议;经审会主任应列席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和研究工会重大经济活动的会议。

第四条  每年1月份经审会应对上年度决算草案进行审查。每年一季度经审会应对上年度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条  每年第一季度经审会应召开会议,对工会经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每年3-11月份经审会应对上年度工会经费计拨上缴情况进行审查。

第七条  每年第三季度经审会应召开会议,检查上半年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审查上半年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条  每年9-10月份根据需要审查预算调整方案。

第九条  每年12月份经审会应对当年工会会费收入进行审查。

第十条  每年12月份经审会应召开年度工会会议,检查下半年工作计划落实情况,总结本年工作情况,制订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经审会应按有关规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事前应召开会议对经费审查工作报告进行审议。闭会期间应向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经审会应定期对工会固定资产进行专项审计,原则上每两年审计一次。若当年未进行固定资产专项审计的,应将固定资产及管理情况作为年度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

第十三条  经审会应完成上级工会指定的各项审查审计任务。

第十四条  经审会活动后应及时填写活动记录。

第十五条  在审议中,如遇需要暂时保密的事宜,经审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

第三章  学习调研制度

第十六条  经审会应有计划地进行培训,学习业务,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经法规,学习工会经审和财务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经审会应及时学习贯彻上级工会和经审会有关会议精神及文件。

第十八条  经审会委员应积极参加上级工会经审会举办的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经审会委员应积极参加工会委员会组织的有关学习活动。

第二十条  经审会应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应积极向有关刊物投稿。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经审会会议由经审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经审会委员议事时要严格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工会财务规章制度进行,要做到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第二十三条  经审会应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决议,并及时撰写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经审会与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应同时报请上级工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嘉兴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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